交大〔2015〕270号
我校关于印发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校
2015年11月16日
我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明德笃学,求实创新”的理念指导研究生教育,培养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身心健康,具有本门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阅读、应用本专业外文资料,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管理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以学院(部)管理为主。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满足学校提前毕业相关规定者,可申请提前答辩,但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4周内完成导师双向选择和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由导师审核后执行。
课程学习时间1~1.5年,完成课程学习进入实践和论文工作阶段,研究生第三学期完成论文开题,论文开题到答辩不少于1年时间。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不少于1年时间。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六条 课程学习与学分
硕士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理工类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8学分,文管类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20学分。
研究生课程均规定相应的学分,一律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考试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到课学时少于该课程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重修。补(缓)考、重修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实践环节要求。实践环节包括三部分:专业实践(1学分)、选听讲座(1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实践活动总结由导师予以评定成绩,所在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中期考核
第八条 中期考核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生个人总结、课程学习完成情况审核、论文发表及获奖情况、导师评价以及考核小组面试答辩等。
硕士生中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完成课程总学分和学位课学分应达到或超过学校最低培养要求;学位论文开题准备工作进展顺利。
硕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期末完成,硕士生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考核结果合格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建议作退学处理。
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道德品行表现不好、课程学习成绩差、学位论文没有进展的硕士生,特别是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合格、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的硕士生,给予中期考核不合格。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所在学院(部)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按相应规定处理。
硕士生中期考核表汇总后由学院(部)留存。
第五章 论文工作
第九条 选题报告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应该在通过中期考核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基本理论和专门技术等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运用已有理论及最新科技成果解决本学科的实际问题,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详见《我校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的规定》(交大研〔2015〕17号)。
第十条 中期检查
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学期内,硕士生所在学院(部)或相应学科应组织进行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考核小组对研究生论文初稿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并由本人书写整改报告。学位论文必须双盲评审。
中期检查报告汇总后由学院(部)留存。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
(一)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硕士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含必修环节的学分);
(二)学位论文开题满1年;
(三)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学术成果达到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
(四)学位论文重复率低于学校和该学科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2名相关学科的专家(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若有1名评阅人持否定态度,则不能组织答辩,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增聘1名评阅人进行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若2名或以上(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除涉密论文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答辩委员应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有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导师以外的高级职称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需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答辩程序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简要情况(对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主要介绍其课程学习情况和成绩;对非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主要介绍其学习方式和已达到的学力水平);
(三)硕士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30分钟左右;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在答辩委员对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同意,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若本次答辩未获通过,并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允许在半年至一年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再申请答辩一次,仍未通过答辩者按结业处理;
(七)签署答辩决议。决议应语言简明清楚,结论符合实际,应对论文的主要成果及创新性、论文作者基础理论及专门知识、科研能力、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答辩的情况、论文的写作水平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述,并就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给出明确的意见。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八)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我校党政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